司法实务中,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经常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各地司法机关对于适用这三种常见的毒品犯罪罪名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要准确适用这三种常见的毒品犯罪罪名,应遵循以下思路。
首先要准确把握这三个罪的犯罪构成区别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实质上是对毒品的动态持有,其危害性在于使毒品流动,造成毒品向社会公众扩散。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仅仅是对毒品的静态持有,其本质是一种支配状态,一般不会使毒品流动。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本质亦是一种对毒品的持有状态,但其目的是为其他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保管持有,即行为人对毒品的来源是清楚的。另外一个区别点就是这三个罪中只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定罪上是对毒品数量有要求的。
其次要明确这三个罪的法条适用关系。这三种罪实际上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是特殊法条,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般法条,因此,当这三个罪存在竞合时,应依据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理适用特殊法条,所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兜底罪名,只有在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其他特殊罪名时,才可考虑该罪名,并且还要考虑毒品的数量是否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要求。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是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的关系,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是一种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行为,若事前通谋,则为上游犯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