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少年与女友发生性行为被判强奸罪,为何恋爱中的沈阳少年会被判罪获刑呢?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解答。
沈阳少年王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小女友开房发生性关系,尽管每次小女友都是自愿的,但其行为也构成强奸罪。3月28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王某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法院还向王某发出了禁止令,禁止王某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宾馆等住宿场所。
1999年4月出生的王某,去年通过网络与十三周岁的女孩小李相识。去年10月份,王某在明知小李年龄的情况下,仍两次带小李到于洪某旅店开房,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事后,小李发现自己没有来月经害怕怀孕,将此事告诉给了学校老师,老师第一时间把情况告诉给了小李的父母。小李的父母找到王某,索要50万元赔偿。王某家境困难,实在拿不出来。
去年10月26日,小李的父母将王某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称,自己和小李处对象,并没有强奸小李,每次发生性关系小李都是自愿的。同时,旅店老板也证实,每次前来开房,王某和小李都是有说有笑,没有看到王某强迫小李。
经调解,王某家属最终赔偿小李2万元。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小李不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是在幼女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其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因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另外,法院依法判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王某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宾馆、酒店、旅社等经营性住宿场所。
原标题:沈阳男子与不满14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因强奸罪获刑 来源:千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