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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诈骗获刑七个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4

 网络求职因其不受时空限制、快捷高效及低成本受到求职者尤其是年轻人的青睐,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虚假招聘诈骗体检费案件,女子张某因诈骗48人获刑七个月。而面对网络虚假招聘,招聘网站又该如何担责?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解答。

  女子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诈骗获刑七个月

  女子张某与男友李某合谋在58同城网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然后以上岗前体检为名,要求应聘者到北京华亚医院进行体检。而在事前,张某就与医院谈好,每人收取298元体检费,其中150元返给张某作为回扣。体检后,张某并没有给任何一名应聘者安排工作。3月21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在房山法院受审。张某当庭认罪,法庭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是一起技术含量很低的诈骗案件,张某在一工业园区租了一间办公室,然后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让应聘者来到办公室简单介绍一番便要求求职者自费去指定医院体检,自己则从体检医院领取回扣。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就有48名求职者上当受骗。

  张某本人犯诈骗罪无疑,那么招聘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网络平台应尽事前提示、事后监管审慎义务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根据该规定,招聘平台具有“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的法律责任。然而如何界定这一法律责任?

  绝大多数的招聘网站(例如赶集网、58同城等)都是免费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平台,其信息具有海量性的特点,信息的发布者并非实名注册,无法要求招聘网站保证其平台上每一条信息都准确可信。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平台“免费”“公共”等性质,使其无法承担与一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同样的审慎义务。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慎义务的范围和大小应与其提供服务的方式相匹配,所以其审慎义务主要为事前提示与事后监管。

  事前提示意味着招聘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提供的服务条款中需要对信息发布者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提示,告知其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对其进行提示警示。

  事后监管则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即招聘平台在主动发现虚假信息后应该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被侵权人的投诉后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虚假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平台担责以未尽审慎义务为前提

  对于招聘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其责任具体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简言之,求职者在招聘平台遭遇虚假招聘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个人或企业则成为第一侵权责任人,求职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其主张侵权损失。这时候权利受到侵犯的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平台采取措施,如果招聘平台不作为,则应该对求职者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招聘平台对于虚假信息进行了编辑等主动网络传播行为,则应该对求职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虚假招聘,网络平台如何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