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不合理,根据其处罚原则应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立法完善应该怎么做呢?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解答。
1、设立罚金刑。
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罪往往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医疗单位或医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对当事人仍需要进行经济制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是由于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较低的原因所致,还存在有些医生纪律观念和医德观念淡薄,“红包”现象泛滥成灾,以至于出现了“不给红包不动手术,红包越大手术越好,给不出红包不敢动手术”的现象。所以,从这个角度来,有些医疗事故罪带有贪利性犯罪的性质,对责任人员的处以罚金刑是必要的。
2、设立资格刑。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认为对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如医生、律师等职业犯罪施以资格刑是有必要的,通过施以资格刑可以加大刑罚的威慑力。而且这一处罚原则也是为其他国家刑法所适用,所以,我国刑法也应适用资格刑。
3、提高法定刑幅度。
如前所述,我国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较窄,应扩大其幅度。但有的学者认为,医学是一个高风险的事业,提高法定刑幅度不利于医学的发展。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认为,从表面上看,有这方面的影响,但是医疗事故罪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注意义务,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医疗行为,所以应区别于并发症、医疗意外、医疗技术事故和抢救行为等。提高法定刑幅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口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医疗人员的责任感,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