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我们会在街上看到一些乞丐,每天都在乞讨,转眼在人少的地方就开始挥霍自己乞讨来的钱财,那么关于假乞丐是否应以诈骗罪论处呢?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解答。
兜售小物品的、卖假发票的,还有缠着旅客的黄牛……昨天,随着南京地铁百日整治活动的开始,乱景一夜之间似乎都不见了。但是,地铁乞丐却依旧打着“游击”,有一名职业乞丐已经跟随地铁8年多,处罚上百次,可他还是坚守在“岗位”,为啥?因为一个月就可轻松挣一万多元。地铁呼吁,市民遭遇地铁乞丐,千万不要滥施爱心。
报道中说,这名姚姓乞丐平时在地铁里乞讨时,“用手代替腿,撑着向前走”,可是面对执法人员时,却可以爬起来“健步如飞”。显然,他是靠伪装残疾来博取人们的同情,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假乞丐。 更让人觉得反差巨大的是,这名乞丐收入颇丰,每天乞讨收入不低于500元,高的时候甚至上千元,家里比较富裕,在南京有两套房。
这样的“乞丐”无疑欺骗了市民的善良,还可能使陷于困境的真乞丐失去被救助的机会。众所周知,乞丐问题是个古老而复杂的社会问题,无论古今中外,即使在社会 救济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乞丐也未曾绝迹。行乞不是罪过,但欺骗别人的爱心和钱财却是犯罪,所以,我们应该把假乞丐和真乞丐分开来处理。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名日收入超500元、家里有两套房的“乞丐”,无疑构成了诈骗罪。
对假乞丐以诈骗罪论处,在法律上也不是没有先例。2007年2月7日的《成都商报》就曾报道,一位名叫袁丹栋的假乞丐穿梭于高档餐厅四处筹钱,声称要挽救上大学的侄儿的生命,而他所说的侄儿其实早在两年前就去世了。最终,他被成都武侯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
如果假乞丐因为靠欺骗的手法行乞要受牢狱之苦,得来的不义之财也会被国家没收,相信他们就不会将此当成生财之道。在排除了假乞丐之后,剩下的就是需要我们施舍才能生存的真乞丐,我们可以毫无顾忌地献出爱心,这才是较为理想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