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确保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必须为律师配置比普通刑事辩护更为广泛的权利,那么应该保障辩护律师的哪些诉讼权利呢?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解答。
一、程序参与权。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虽然也有听取被判出死刑的人的意见的规定,但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应该保证被判处死刑的人参与到复核程序,充分保障律师介入程序的权利。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持诉讼平衡、实现诉讼公正的需要。法律必须规定,与案件利害攸关的各方,拥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所以有人提出,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不是没有道理的。
二、不受次数限制的会见权。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不受次数限制的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及时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自行辩护意见,代为制作及向死刑复核法庭呈交其书面辩护意见。
三、广泛充分的知情权。
授予辩护律师更加广泛的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自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应有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下级法院报送的本案全部卷宗。有权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遇有困难的,有权申请法院颁发证据调查令。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律师作证的,经辩护律师申请,法院可以强制传唤其到庭作证。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关键是复核庭能否认真、诚心、诚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不能“你辩你的我核我的”,或者干脆限制律师意见的充分发表。对于律师的意见,复核庭不予采信的,必须充分论证相关理由,从证据、事实、法律、逻辑等的角度令人信服,使复核决定书成为“讲理的”司法文书,而不能效仿在我国司法判决中一直颇为流行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的“万能格式”,推行赤裸裸的司法蛮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