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仅一字之差,两者却有不同的含义,如果但从字面上解释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可能难以理解,如果从一个具体案例来解释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那就很容易理解了。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案例介绍】
杨某一直没有工作,身上连回家过春节的路费都快没有了。2014年1月23日,杨某乘公交车来到沿东街附近,发现位于外贸宿舍的一家棋牌室平时只有一位房东老太太,他想到了抢钱回家。次日8时许,杨某携凶器再次来到此处,用匕首威胁老人,索要钱财。老人在无奈之下掏出一元纸币交给杨某,并求他放过自己。杨某见老人确实没钱,便拿着抢来的一元钱打开房门准备逃离现场,被楼上邻居发现并抓住。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此案的抢劫数额仅为一元钱,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入户抢劫应当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此案定性为抢劫罪是没问题的。关键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杨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入室抢劫并非都是入户抢劫。根据此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场所、被害人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结合刑法的规定,按杨某已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量刑幅度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尽量适用比较低的刑期。
何为入户?户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上首指住所。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户”与公民“居住地”即居住生活地紧密相关,理论上通常理解为公民的住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鱼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1、首先,需要明确户的特征。“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居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主要是指人们在户内享有家居生活的自由和安宁,以及不受他人干扰、窥探和破坏的隐私权,也是公民个人私权得以充分、集中展现的地方。后者为场所特征,是指人们对户的空间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专属物权性权利,非经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出入。两个特征缺一不称其为“户”。
2、其次,应当把握“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可归纳为两点:
(1)一是入户具有非法性,即未经主人的同意擅入私邸,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公然破门而入,秘密侵入,欺骗侵入等等。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则不属于“入户”抢劫,构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抢劫处理。如管道修理工以维修为名进屋后,临时起意实施暴力劫财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二是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场所的特定性,即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如果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于户外,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3、第三, 刑法确立入户抢劫做为加重处罚的法理依据。刑法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本旨就在于保护居民家居生活的安宁平和、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入私邸的住宅权以及个人休养生息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入户抢劫触犯了刑法规定第263条抢劫罪和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公众心中,“户”是其休养生息的神圣处所,家居生活被视为最安全、最可靠的避风港。
而入户抢劫,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彻底打碎了居民心中对生活的安全感,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严重危害家庭的安宁,动摇社会的安定,对人们的心灵产生强大的震撼力,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所以,刑法把“入户抢劫”做为加重情节之一。
综上所述,从犯罪地点上看,杨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外贸宿舍的一家棋牌室;从场所性质上看,该棋牌室是供人们聚集在一起娱乐的公共场所;从功能上看,除了具有娱乐场所外老太太还居于此室;从时间上看,8时应当是对进入棋牌室娱乐人员开放的时间;从杨某的进入方式上看,杨某是以正常玩牌为由进入棋牌室,不存在非法侵入之说。不能因为老太太晚上住宿,就认定为此时棋牌室是“户”,因为棋牌室已不具备仅供他人安宁平和地进行家居生活的功能,更多体现为公共场所功能。因此杨某抢劫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构成一般抢劫。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