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指的是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债务,一般是指合法、真实存在的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司法解释规定,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抢劫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犯罪的目的不同。抢劫罪是以强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不再欠钱的情况下,以索要债务为借口,实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仍构成抢劫罪。
2、客观方面行为不同。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为必备条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虽然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殴打等行为,但对他人的健康损害一般比抢劫罪小得多。其殴打暴力手段是非法拘禁的从重情节(包括轻伤),如造成重伤、死亡,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社会危害不同。
抢劫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和危害有很大不同,前者不利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比后者更为严重。
4、犯罪起因不同。
抢劫罪的行为人为实现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往往选择不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无任何过错;“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事出有因”,而被害人大多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或有客观存在的债务纠纷。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关键特征。但如果索取金额与债务金额相差悬殊,采用暴力当场取走财物,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