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毒品犯罪问题发展蔓延的势头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禁毒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面对严峻复杂的毒品犯罪形势,要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有力遏制毒品犯罪,除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予以严厉惩治外,更重要的在于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源头治理,抑制甚至根除滋生、诱发毒品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毒品犯罪蔓延的源头性问题
1.境外毒源地对我国毒品渗透不断加剧。“金三角”地区仍是对我国危害最大的境外毒源地,并呈“全线渗透”趋势。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国境内消费的绝大多数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来自该地区。云南是缅北毒品向我国渗透的主要通道,毒品走私入境形势严峻,且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多,入境毒品由陆路经四川、贵州等地或者直接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向全国各地蔓延。广西中越边境地区已成为“金三角”毒品走私入境的第二大通道,并由此贩往广东、海南等周边地区及其他内地省份。“金新月”海洛因对我国的潜在威胁增大,阿富汗仍是全球最大的海洛因产地,且产量呈上升趋势,所产海洛因部分经东南亚向我国广东等地走私,部分经中亚国家从新疆等西北边境渗透。此外,境外甲基苯丙胺从东北边境、可卡因从广州等地走私入境犯罪也屡有发生。境外毒品渗透既是我国毒品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导致我国毒品犯罪发展蔓延的重要原因。
2.国内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较2013年底同比增长19.4%,估计实际吸毒人员数量超过1400万名。其中,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员增长速度放缓,但基数庞大,复吸率居高难下,截至2014年底登记145.8万名;同时,以青少年为消费主体、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的合成毒品滥用问题发展很快,年均增长36%,截至2014年底滥用合成毒品人员登记145.9万名,人数首次超过滥用阿片类毒品人数,主要滥用品种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以上反映出我国毒品消费市场庞大,吸毒人员数量巨大并呈上升趋势,且以合成毒品滥用为主要发展趋势。受此影响,零包贩卖毒品(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增长迅速。零包贩毒是毒品流向吸毒人员的末端环节,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直接导致吸毒人员数量增长,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毒品消费和交易的活跃程度,社会危害不容忽视。且不少吸毒人员为获得吸食毒品所需资金而涉足毒品犯罪,进一步加剧了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
3.境内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快速增长。随着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消费需求的迅速增长,我国境内的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剧之势。目前,我国毒品消费市场上的晶体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氯胺酮绝大部分系国内制造。广东省部分地区已成为国内制造晶体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最为严重的地区。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2013年各地缴获的84.6%的晶体甲基苯丙胺来源于以陆丰为中心的汕尾、揭阳地区,危害波及全国所有省份,全国缴获的氯胺酮有70%左右也是广东制造。四川成都及其周边地区的制造合成毒品犯罪亦较为突出,危害波及全国多个省份。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制造毒品犯罪开始向其他地区转移和蔓延,近年来河南、山西等内陆省份也破获了此类案件。除制造工艺简单、利润空间巨大、市场需求旺盛外,制造合成毒品犯罪的迅速增长还有两个重要原因:
一是由于我国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大国,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较为薄弱,易被犯罪分子获得用于制造毒品;
二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利用网络传播、学习制毒技术,买卖制毒原料,贩卖制成的毒品的情况愈发普遍,也为此类犯罪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建立遏制毒品犯罪的有效机制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强调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以震慑毒品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针对吸毒人员数量巨大且不断增长的情况,《纪要》提出要更加注重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人员的从严惩治,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以遏制毒品供应,减少毒品需求。同时,禁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的源头治理,才能取得严惩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统一的效果。
1.加大境外毒品堵源截流力度
当前,境外毒品渗透对我国危害严重,搞好毒品堵源截流工作尤为重要。针对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局面,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在云南中缅边境、广西中越边境等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对走私、运输毒品等犯罪的缉查力度,截断境外毒品入境通道,并防止毒品在境内进一步蔓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应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延伸侦查力度,不仅要查缉走私、运输毒品的实施者、缴获毒品,更应下大力气深挖毒品所有者、幕后指使者,以真正斩断毒品来源,并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
二是加强有关区域的禁毒执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减轻境外毒品渗透压力。
三是对周边相关国家加大技术援助,继续推进替代种植,从源头上减少周边毒品对我国的危害。
2.加强对麻精药品和制毒物品的行政监管
当前,麻精药品和制毒物品的行政监管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在行政管控措施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刑事司法的提前介入既面临诸多法律障碍,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对麻精药品和制毒物品的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严格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的授予,并在流通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建立企业信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
二是完善管理机制,抓紧研究新精神活性物质和非列管化学品的临时列管或者类似物管制机制,积极探索并建立药用类与非药用类麻精药品的分类管理机制,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提供依据。据了解,2015年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建议以此为契机,下放列管品种目录的调整权限,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并结合实际有前瞻性地调整列管品种和分类。
3.强化禁吸戒毒工作
毒品消费市场的持续膨胀是毒品犯罪数量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减少吸毒人员,是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在禁吸戒毒工作方面,首先要以预防合成毒品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工作力度,消除认识误区,使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远离毒品。此外,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吸毒人员及吸毒行为的管控:
一是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发现隐性吸毒人员,加强涉毒人员综合管理,有效压缩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
二是加强禁毒机构设置,尽快实现废除劳教制度后相关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完成劳教所向强制戒毒所的转型,推进强制戒毒机构规范化建设,并大力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效果。
三是强化对娱乐场所等吸毒行为易发场所的监控,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查处力度,降低吸毒行为发生率。
4.完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严峻,客观上加剧了国内制造毒品犯罪的蔓延。随着我国对有关制毒物品管制的不断加强,犯罪分子转而利用其前体加工、制造制毒物品进而制造毒品,运输制毒物品行为也成为毒品犯罪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刑法没有将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此类行为只能按照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预备犯、帮助犯处理。而且,由于1997年修改刑法时制毒物品犯罪在我国并不突出,该类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十年有期徒刑,财产刑方面只规定了罚金,没有规定没收财产,不利于有效打击制毒物品犯罪及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鉴此,在刑法修正案(九)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提出了增设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适当提高制毒物品犯罪法定刑的立法建议,目前已被修正案草案吸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对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修订工作,考虑结合刑法修正情况对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加大对此类源头性犯罪的惩治力度。
原标题:强化源头治理 遏制毒品犯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