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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9

  我国一直主张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综合影响,我国目前已进入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多发高发期,禁毒工作总体形势包括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那么在新形势下如何优化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呢?下面有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解答。

  此种情况下,由于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惯性影响,刑法这一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往往被提级为主要的治理手段,希冀通过严惩毒品犯罪,特别是适用重刑乃至死刑,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不过,正如有学者所言,无论多么严厉的刑罚,刑罚的事后性特征决定了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毒品滥用的社会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毒品犯罪的生成机制。因此,有必要回归到预防为主、把握犯罪规律的毒品犯罪治理理念上来,探索优化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从毒品犯罪整个链条看,治理的关键在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等源头环节和运输毒品的中间环节。尽管这两个犯罪环节紧密相关,与毒品泛滥均有直接关联,刑法规定亦对其定罪量刑标准未加区分,但不容否认,走私、制造、贩卖毒品是运输毒品的先决条件,没有毒品来源就谈不上运输毒品,仅从这个角度看,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的实际社会危害就要大于运输毒品。鉴于此,为有效治理毒品犯罪,特别是加强源头预防,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区分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和运输毒品犯罪,并有针对性地优化完善刑事政策包括死刑政策。

  对于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特别是其中的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

  相比之下,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则有必要区分具体情形适用差异化的刑事政策。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在立法层面不断缩减死刑罪名,在司法层面实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死刑适用得到了合理的控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有必要指出的是,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数量始终居高不下,在一些地区甚至成为死刑适用数量最多的罪名;在适用死刑的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罪已然成为最主要的罪名,占有很高的比重。基于此种司法现状,有必要合理优化运输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特别是死刑政策,避免运输毒品罪成为死刑政策适用的瓶颈,同时有必要以预防运输毒品犯罪为切入点,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和毒品泛滥等问题。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要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对不同类型的运输毒品犯罪实行差异化的死刑政策,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有助于减少运输毒品罪对严格落实死刑政策的内在制约。此外,司法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等特点,走私、制造和贩卖毒品的毒枭通常都是遥控指挥整个毒品买卖和运输过程,不直接参与相关的毒品犯罪过程,侦查和证明毒枭涉案的难度极大,许多情况下都依赖运输毒品犯罪的行为人提供相关线索情报,因此,对运输毒品罪实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助于促使运输毒品犯罪的行为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提高办案成效。

  从司法实践看,受人指使、雇用实施的一般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人多是为谋取少量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属于尚可教育、感化、挽救的范围,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的毒枭等犯罪群体存在实质性差异,对该部分犯罪群体实行更加柔性的从宽政策,有利于遏制毒品犯罪的中间链条,从而间接地实现对毒品堵源截流的效果。在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政策基础上,可考虑进一步扩展一般运输毒品犯罪的从宽政策空间,区分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首先,针对毒品犯罪链条的隐蔽性特点,为鼓励潜在的运输毒品人员积极向办案机关提供犯罪线索,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于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在收取毒品后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供情报线索并上缴毒品的,可不予法律追究,并结合当地实际给予适当的奖励。通过这种变相的犯罪举报机制,能够尽可能地扩展毒品犯罪线索来源,节约办案成本,分化瓦解毒品犯罪的链条。

  其次,针对运输毒品犯罪查缉难度高,犯罪黑数大等特点,有必要充分发挥犯罪中止法律制度的积极功能。对于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在运输毒品过程中遇有查缉情形,主动向查缉人员承认运输毒品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毒品的,可认定为犯罪中止,免除刑事处罚。为促使运输毒品人员了解犯罪中止的法律制度,消除其侥幸心理,有必要在查缉场所张贴法律宣传标语,并在贩毒重点地区的查缉规程中增加相关的法律告知程序。

  再次,在毒品泛滥的重点地区,对于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后,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可以考虑加大从宽处罚力度,进而扩展犯罪线索来源,推动侦破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并核查毒品流向,加大追缴力度。

  此外,基于前述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政策,为准确甄别运输毒品的行为人究竟是受人指使、雇用偶尔运输毒品,还是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抑或一并实施走私、制造、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毒枭,办案机关要仔细调查行为人的行踪、通话记录、账户信息等证据材料,核实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的真伪,努力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避免因关键事实不清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打击犯罪成效。同时,有必要改变司法实践中孤立办理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做法,在通过查缉等途径侦破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后,对于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情形,要积极调查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源头犯罪,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争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人的配合,力争查获下游的贩卖毒品犯罪,最大限度地利用刑事政策扩大办案成果。

  原标题:新形势下如何优化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来源:中国禁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