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案情回放:
2015年3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镇客运中心附近,搭载被害人苏某。期间,苏某发觉吴某看其眼神不对要求停车,吴某反而加快速度行驶。至镇某路延长线某皮具厂附近路段时,被害人苏某跳车跑出一段路被吴某追上,并威胁、恫吓苏某欲强奸,因遭到苏某的反抗而未能得逞。吴某随即抢走苏某的手机及手提包。
同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又驾驶无牌三轮车在镇某大道一宾馆门前,搭载被害人杨某,强行将杨某搭至镇文昌塔附近,威胁、恫吓杨某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抢走杨某的手提包及手机等物。
同年6月6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又驾驶无牌三轮车在、镇某大道一宾馆前,搭载被害人刘某,强行搭刘某至镇某路旁的空旷处,威胁、恫吓刘某后,不顾刘某月经期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抢走刘某的手机、项链等物。
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被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在其住所搜查到苏某、杨某等被害人的手机、手提包等物,分别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背女性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吴某已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第一起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苏某的反抗即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是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该起案件,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