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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浅析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分别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9

  导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财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等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具体认定上,既要考虑超乎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也要考虑其犯罪构成上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加以综合判断。


  案情回放:


  2008年11月26日23时许,王某和牛某从县城一家洗浴中心出来准备打的回家(王某和牛某的家离县城约10公里),这时何某骑着一辆摩托过来询问王某与牛某是否要打车,于是双方讲好价钱30元,当车子骑到离县城约5公里外一偏避地方,王某和牛某突然叫何某停下,其中王某迅速拔下车钥匙,叫何某下车,牛某提出叫何某自己走回去,说何某的摩托车他们买下了,并掏出230元钱塞到何某的口袋中,30元是打的钱,200元是买车的,何某不同意,并死死抓住车子不放,这是王某便一拳打到向何某太阳穴,并威胁何某不卖就别想回去,无耐之下,何某只得下车,看着王某与牛某将自己新买的摩托车骑走,回家后何某便报了警,后公安机关将王某和牛某抓获。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与牛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与牛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违心地把摩托车卖给自己,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牛某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卖物品,但王某与牛某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劫取被害人何某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二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摩托车,虽然二被告人采用的是一种强买的方式,但摩托车的价值明显高于交易的价格,即二被告人强迫被害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其强买的行为只不过是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幌子。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被告人王某与牛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

  在我国刑法中,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在客观表现上具有相同之处,即都有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胁迫”索要钱物的行为表现,二罪中“暴力”和“胁迫”的内涵也是相同的,既通过“暴力”和“胁迫”使被害人感到恐惧而被迫交出钱物。因而给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二罪造成一定的困难。

  如何正确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呢?笔者认为应从犯罪构成上着手。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强迫交易罪在主观方面是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强迫交易的“暴力、威胁”必须是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的根本目的虽然是部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支付通过公平交易无法成交的低价,但其直接目的仍然是促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没有故意的内容就不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在夜深人静的偏僻地方王某与牛某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念头,并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易中的营利。王某与牛某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存在对他人的身体采用当场实施暴力胁迫,以排除他人的反抗而劫取财物,暴力的轻重并不影响罪名有成立。本案中王某对何某采用当场殴打和言语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也不能反抗后,立即抢走了何某被迫交出的摩托车。在我们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当中,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这里的规定特别强调了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将公私财物抢走。强迫交易罪中也有使用暴力和胁迫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根据司法实践,仅指那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行为。强迫交易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与对方达成交易。而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与牛某的行为是什么?他在将车行驶到偏僻的地方时,突然要求被害人停车,并要求强买被害人的摩托车。在被害人拒绝的情况下,采用当场殴打和言语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在这种环境孤立无援、心理极度恐慌的情况下,只有先交出摩托车,才得以保全自己。这种暴力与强迫交易中所指的暴力有很大的区别。这种暴力行为对被害人的心理上造成的恐惧感,这种压力与大庭广众之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相差其甚远。从这一点看,这与强迫交易中所指的暴力不同,被告人不仅当场实施了暴力,而且当场给被害人以言语威胁,使对方在思想感到恐惧。符合了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特征。被告与被害人之间的钱物交易行为既被告人的付款行为只不过是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幌子,因为摩托车的价值明显高于交易的价格,二被告人强迫被害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这也符合了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违背他人意思当场抢走他人财产的规定。

  从犯罪的客体方面看,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种,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同的。本案中从时间上看,是夜深人静的时候,从作案地点上看是是在偏僻野外,这些都与一般观念上的交易市场相距甚远,王某与牛某的行为己不再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藐视和挑战,其侵犯的客体也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是纯粹的以强买为幌子打劫他人财物,故本案侵犯客体更符合抢劫罪特征。

  综上所述,只要从犯罪构成上对每一个案件细节进行深入的分析,就不难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