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假意与他人登记结婚,以骗取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回放:
彭某与孙某某于2005年办好喜酒,二人同居共同生活。2006年秋收后的一天,彭某外出,认识甲市的李某某并称愿意嫁到甲市。同年11月14日,经李某某介绍,彭某认识被害人王某,假装同意与王某结婚,双方谈好礼金人民币26000元,王某父子当日给彭某16000元,彭某当天便将其中10000元汇给其继父陆某某帐户,另10000元由王某之父写下欠条,彭某即跟随王某父子回王家与王某共同生活。同年12月5日,王某与彭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将欠下的10000元礼金给了彭某(其中9000元办了彭某的银行卡)。2007年2月5日,彭某假借与王某回娘家办理户口迁移,在甲市趁王某理发之机逃至乙市孙某某家。归案后,彭某供述其不是真心与王某结婚,其用真实身份与王办理结婚登记,目的是为了骗取王的信任。
意见分歧:
该案中被告人彭某以真实身份与被害人王某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骗得王彩礼后逃离,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彭某以真实身份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彭取得彩礼符合风俗习惯,法律也未禁止,彭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诈骗罪。
理由是:被告人彭某不是真心、自愿与王某结婚,却以真实身份与王办理结婚登记,目的是为了骗取王的信任并取得王的财物。之后,彭某虚构回家办理户口迁移而逃离,故彭系以结婚为名,行诈骗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认定诈骗罪。
法理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彭某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主体是已成年的自然人(彭某),客体是私有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个人的财物(王某给付的礼金)。
主、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明了其有欺骗王某的主观故意。彭某在骗取王的财物后,只与王共同生活二个月便逃离,这也应证了被告人彭某的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人彭某不是真心与王成茂结婚,却用真实身份与被害人王某办理的结婚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王某陷入错误认识“彭是真心与其结婚”, 并作出被告人彭某所希望的处分财产(给付礼金),之后彭还假借与王某回娘家办理户口迁移而逃离,可认定系彭为了逃跑而虚构的事实。由此可知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愿与被害人王某结婚为手段,骗取王某人民币26000元后假借回家办理户口迁移而逃离,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