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愿出高价托某人买下物品,后发现根本不需这么高的价格,而其中差价被被托人占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回放:
2005年6月14日,刘某找到好友李某,请求其帮忙能否花30万元买下A单位的一块土地。李某经过初步了解后,答应了其要求。刘某当即给李某30万元要求其尽快帮忙办好。一个月后,李某打电话对刘某说:“事情已经办好了,你马上去A单位签土地转让协议,签好之后马上把协议给我,我还要用。”刘某去A单位签好协议后并未仔细看协议内容便拿给了李某。过了几天,李某将一份交易价格为30万元的协议拿给刘某,叫其去办土地证。刘某便拿着该协议去土管部门办理了土地证,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事后,刘某发现其与A单位所签协议的交易价格为8万元,李某后来还回给刘某交易额为30万元的协议系李某伪造。刘某认为李某骗取了其土地款22万元,便去公安机关报案。
意见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在本案中,刘某委托李某用30万将该土地买到手,李某完全按照刘某的意思,让刘某出30万元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没有违背刘某的真实意愿。李某的伪造转让协议是之后的行为,并未对其用30万元购买土地产生影响,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李某在本案中以非法占有刘某购地款为目的,利用伪造虚假土地转让协议的方法,让刘某信以为交易价是30万元,骗取刘某购地款22万元,构成诈骗罪。
法理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李某通过初步了解,认为在30万元以下可以将土地买下来,他便可以从中赚取差价,因此而答应刘某的要求,这是正当,也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意思。
其次,李某没有隐瞒事实真相。有人认为李某隐瞒了事实真相,没有把真实交易价格如实告诉刘某。本案中,刘某在签订协议时,完全可以自己看到真实的交易价格,不需要李某的特别告知。但刘某由于疏忽大意,未仔细看清便将协议交给了李某。这是刘某自己的过失,因此而不能认为李某隐瞒了事实真相。
第三,刘某愿意花30万元购买土地的意思表示不是受李某伪造虚假协议影响而产生的。本案中刘某委托李某花30万元买下土地,“花30万元购买土地”的意思是刘某基于自身的认识和经验而产生的,并没受其李某的影响,完全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本案的整个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刘某委托李某购买土地,李某通过自身的努力将事情办妥,刘某与A单位顺利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第二阶段是李某利用刘某未仔细看协议内容的疏忽,假借拿回去研究而将该协议调包;第三个阶段是刘某成功办理土地证,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认定其第二阶段李某伪造虚假协议行为的性质。其实在第一阶段刘某已达到了其买下该土地的目的,委托关系可以说已经结束,第二阶段李某伪造虚假转让协议的行为只是在委托关系结束后的一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不让刘某知道真实交易价格,如果刘某知道真实交易价格的话,很可能会反悔,会要求李某退回多出的22万,所以伪造了份虚假协议给刘某,让刘某心里觉得满意,不至于后悔。因此,李某伪造虚假协议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刘某陷入错误的认识而顺利骗取土地款,刘某在第一阶段已经用30万元购买了土地,不可能再受第二阶段李某行为的影响。
第四,最终的结果并未违背刘某的真实意愿。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犯罪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最终受到损失违而违背其真实意愿。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刘某最初的意愿是想花30万元买下该土地,这个意思的产生未受到他人的干扰,完全是其自主作出的,应认定为是刘某的真实意愿。最终,刘某如愿以偿花30万元买下了该土地,符合其真实意愿。如果要说刘某花30万元买了只需8万元买到的土地而遭受严重损失的话,这也是其自己由于不可归责于他人的原因而产生的错误认识而导致的,与李某的行为无关。
综上,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既没有非法占有刘某购地款的目的,也没有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刘某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而不构成诈骗罪。正确认定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由于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导致的错误认识。如果财产处分行为只是由于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错误认识,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之前或之后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