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肇事后先救人还是先报警?为了救人而忘记报警了是否也算自首?
先看两起交通肇事案件:
2004年3月12日凌晨5时许,杨某无证驾驶货车,因疲劳驾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货车撞到了停在公路右侧的一辆三轮机动车。肇事后,杨某未下车查看伤亡情况即驾车逃离现场,在行驶了十多分钟后打电话给交警报案,交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三轮机动车车主已死亡,现场被破坏。杨某在归案后辩称自己是外地人,由于害怕被当地人殴打才逃离现场。司法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杨某的行为是自首,不构成交通肇事逃离现场罪。
2004年19月7日凌晨1时许,李某持证驾驶货车行驶,在一下坡弯道处超车时,因没有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货车撞到了杜某无证驾驶的装载机车。肇事后,李某积极保护现场,抢救杜某车上的伤者王某,并按王某的要求向其家人打电话,后交警接到王某家人的报警前来处理事故,李某如实地讲述了事故的经过情况。但李某由于自己的伤势也较重,忙乱中忽略了向交警打电话报警。司法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李某不是自首。
评析:
上述两起交通肇事中,不救人却逃离现场后再报警的杨某被认定自首,而先救人但忘了报警的李某反而不被认定是自首,为此李某实在想不通:“我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按伤者的要求给其家人打电话,并向交警如实地讲述了事故的经过。仅仅是由于自己的伤势也比较重,忽略了及时报警,就不能认定是自首。别人肇事后,未下车查看伤亡情况即驾车逃离现场,后来才打电话报警,反倒是自首。那交通肇事后到底应该先救人还是先报警?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中的自首,关系到肇事者在肇事后能否主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义务,关系到伤者的生命、案件的正确处理、对当事人的公平合理以及降低司法成本等问题,对广大司机的行为也有一种导向作用。
上面提到的某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认为,上述案件中杨某被认定自首,李某不被认定是自首,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具体,实践中对如何理解“自动投案”有不同看法。关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问题,实践中有多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凡是肇事后不逃跑,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情况的,和肇事后逃离现场又自动归案的,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后自己主动或要求他人帮其向有关机关报警的,以及肇事后逃离现场又自动归案的,才能认定为自首。
这位公诉科长结合自己多年来办理的多起交通肇事案件,认为对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应采用较低的标准,上述第一种意见比较合理。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其自首的认定应与故意犯罪有所区别。从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现实表明,我国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交通肇事案件由于肇事者逃逸而无法侦破。这种意见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者人民法院报案。另外还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仅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性的应视为自首。对交通肇事案件而言,交警在接到报警前往处理事故时,对肇事者及人员伤亡情况一般不清楚,只是到现场后通过询问,调查等一系列活动,才能对该起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犯罪嫌疑人是谁做出初步判断。对照《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规定,对肇事后不逃跑,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经交警盘问如实讲出肇事经过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视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