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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诱奸是否属于犯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1

  导读:诱奸: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异性与其发生肉体上的关系称之为诱奸,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达到发生关系的目的。


  案例简述:


  2014年2月25日晚,刘某经人介绍与官某夫妇相识。刘某见官某智力低下,遂心怀不轨,谎称其在某市承包工程,以提供工作为诱饵,将官某夫妇哄骗至某镇快捷宾馆的一间客房,并拿出100元让官某的丈夫李某买烧烤,将李某支出房间。刘某乘机在房间内与官某发生了性关系,并以如果反抗将不带其夫妇外出务工相威胁。

  2月26日,官某的丈夫李某听说此事后遂报警。3月3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官某属轻度偏重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丧失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理评析:


  诱奸: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异性与其发生肉体上的关系称之为诱奸,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达到发生关系的目的。

  诱骗异性与自己性交,诱奸只是民间对欺骗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俗称,不是罪名,从行为特点上说,强奸表现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诱奸表现为对被害人进行欺骗诱惑,使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诱奸14岁以下的幼女就是强奸。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条文中则没有诱奸罪这一个罪名的,只有强奸罪。过去还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现在后者已经纳入到强奸罪中,从重处理了。

  如果受害者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为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如果受害者是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为强奸罪,可以从重处罚,如果受害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为强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