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0242-4912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毒品犯罪> 正文

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6

  导读:被告人杨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1990年3月8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3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经减刑于1996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9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认定被告人杨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XX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杨XX上诉,维持原审对杨XX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案情回放:

  经复核查明:199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XX按照任XX(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安排,在任XX开设的“阿良发廊”将任XX提供的100克海洛因通过易江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给吸毒人员曹××,获赃款人民币19000元。杨XX将其中人民币16000元交给任XX,个人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并付给易江生人民币400元。

  199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XX经与任XX共谋,杨XX和瞿XX、江XX(去向不明)共同出资人民币48000元(杨XX出资2000元),交由任XX到某地购得海洛因400克,杨XX自留20克海洛因,其余交给瞿XX、江XX。

  1999年5、6月份,杨XX三次为刘XX向任XX购买海洛因75克。在此期间,杨XX还向任XX购得海洛因20克,以每克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

  1999年8月上旬,被告人杨XX得知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追捕,便携带现金35000余元逃往某市。8月21日,杨XX在某市购得海洛因310克,次日下午返回本市将海洛因卖给袁XX(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公安机关将袁XX所购海洛因查获,重量为309.6537克。

  1999年5月下旬,被告人杨XX应赵WW(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要求,通过任XX帮忙调换300克劣质海洛因。任XX同意调换部分海洛因。随后,杨XX将赵WW的300克劣质海洛因转交任XX,并将任XX调换的50克质量好的海洛因转交赵WW。

  1999年8月26日,被告人杨XX在某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杨XX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945克。

  本案在复核期间,被告人杨XX揭发夏创新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公安机关查证,杨XX的揭发属实,夏创新已被逮捕,现已缴获其非法制造、销售的枪支11支。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海洛因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供述以及公安机关关于杨XX检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XX亦供认,足以认定。


  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杨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二审法院判决未认定累犯不当,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杨XX在我院复核期间,揭发他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湘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岳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XX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杨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