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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及其犯罪构成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6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1)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而仍然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认定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