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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存折进行票据诈骗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5

  导读:我国刑法原来只规定有诈骗罪,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定为诈骗罪。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公布施行后,情况有了变化,该《决定》增设了一系列新的罪名,其中涉及金融诈骗性质的罪名就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这些诈骗罪已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其犯罪构成和法定刑也与普通诈骗罪有所不同,处理时必须予以充分注意,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案情回放:

  被告人宁静全在本单位月底结帐时,发现储户康××存有活期存款28万元人民币,即将该储户的姓名、帐号和密码记录在一张纸条上。1995年12月4日上午,宁静全利用领取空白活期存折的机会,窃取一张空白活期存折,并偷盖了本单位的储蓄专章,填写了与储户康××存折相同的存款额28万元。当天上午,宁静全又乘交接班之机,在伪造的存折上偷盖了本单位储蓄出纳李序菊、郭金凤的私章。尔后,宁找到同学刘江涛、仝飞龙等人,谎称已征得储户同意将所存之款提出后转存,让刘等人帮助提款,并当即将伪造的存折与写有储户姓名、帐号和密码的字条交给刘江涛。12月6日中午12时许,刘江涛等人持伪造的存折到中国银行大同市城区支行迎宾东路办理处提取人民币279999元,全部交给被告人宁静全。宁用骗来的赃款购买9900型手持移动电话一部,长虹牌CI942型彩色电视机一台,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两枚。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


  法院审判: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宁静全犯诈骗罪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存折骗取储户存款,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6年6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静全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宁静全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法理评析:

  票据诈骗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新罪名。票据诈骗罪是指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虚构票据内容的方式实施骗取数额较大款项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依照《决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宁静全利用工作之便,暗自记下储户的姓名、帐号和密码,伪造存折,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储户的巨额存款,大肆挥霍,其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 根据《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宁静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追回全部赃款赃物的前提下,判处宁静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