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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杀人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6

  案情回放:

  被告人胡某同本村刘某等人到电影院看电影时,听见身后男女青年大声谈话,便对其进行指责,由此与王某发生争吵、斗殴。气愤中胡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柄小尖刀,向王某刺去,因王避开时,一不小心刺中了与胡某同去的刘某,引起血气胸,抢救无效死亡。问胡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杀人罪。


  意见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胡某无伤害刘某的故意,是在气愤中掏出小刀向王某刺去,但由于行为差误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应定过失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致死)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过失杀人与故意伤害的本质区别在于:过失杀人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而故意伤害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而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区分这两种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持何态度,从该案来看,胡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行为,具体体现在:

  (1)胡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胡某是和王某斗殴了一会后才掏出刀刺人,说明胡某在用刀刺人之前曾对自己行为进行过考虑,他用刀刺人是有意增加打击他人力量以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说明对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是有预见的。在这种情况下,他积极主动去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已具备了伤害他人的故意。

  (2)胡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胡在斗殴时使用 器,而这种器无论作用于人体的任何部位都可以造成损害人身健康的结果。因此胡某用尖刀刺人的行为是伤害他人的行为。

  (3)胡某的行为已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刘被刺中后,因血气胸死亡,而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又和胡某的伤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胡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

  综上所述,胡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