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案情回放:
梁甫华经常在醉酒后对妻子进行打骂。前不久,梁甫华又一次醉酒,以妻子有外遇为借口,将妻子的衣服剪坏、烧毁,并用皮带、板凳对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并以让妻子长跪为体罚,长达8个多小时,造成妻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尸检,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钝击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环呼吸功能衰竭,但没有发现大量旧伤。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定性时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甫华的行为应定为虐待罪。梁甫华在酒醉之后,常常打骂妻子,而这次更是对妻子实施长时间的罚跪、打骂,最终造成妻子死亡。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确定梁甫华犯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甫华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梁甫华由于怀疑妻子有外遇而进行报复,对妻子进行打骂、体罚。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对妻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此结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据此,应当认定梁甫华犯故意伤害罪。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本案中,梁甫华虽然经常对妻子进行打骂、罚跪等,且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但是虐待罪在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不诉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是梁甫华故意伤害的结果,并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从犯罪故意上看,梁甫华对妻子的殴打行为是出于一种伤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梁甫华对妻子进行殴打和罚跪的时间将近8个小时;在犯罪工具上,梁甫华使用了板凳、皮带等物进行了连续的殴打。可见,梁甫华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妻子身体健康的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从危害的结果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钝击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且在尸检中,没有发现大量旧伤。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梁甫华这次殴打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也可判断出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虽然被害人是梁甫华的妻子,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这点并不违反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而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认定梁甫华犯有故意伤害罪。
最终,房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甫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