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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的种类包括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5

  死刑是一种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处罚,目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然而在我国仍保留了死刑制度,不过相比从前已经大大减少了死刑的罪名。那究竟中国死刑的种类还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中国死刑的种类有哪些

  古代

  斩首、断头台

  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

  踏刑

  磔刑、车裂、五牛分尸、五马分尸

  碾刑

  火刑、烹刑、油炸、炮烙、点天灯、烤刑、炙刑

  毒药、鸩杀、吞金

  溺刑

  活埋、坑杀

  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

  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

  剥皮

  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

  虿盆、猛兽吃人

  割喉刑

  腰斩、剖腹

  投掷刑

  车轮刑

  凌迟处死、戴火项链

  虫噬、象刑

  现代

  枪决

  注射

  电椅

  斩首

  绞刑

  二、死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三、死刑适用的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关于中国死刑的种类,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我国古代对死刑的种类规定的比较多,包括火刑、烹刑、油炸、炮烙等等,而现代则减少了一些不人道的死刑种类,仅剩枪决、注射、电椅、斩首、绞刑等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