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适用:
(一)间接故意是本罪主观特征之一
一般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智能型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及其违法性是明知的,行为人要使出资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出资,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诈骗手段,因而不可能对“诈骗方法”以及“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款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所以只能是直接故意。笔者认为间接故意也是本罪主观特征之一。
首先,从国际立法看,间接故意作为诈骗类犯罪的主观特征已得到一些国家认可。这里的“放任”是行为人主观上间接故意;
其次,集资诈骗行为人主观上的间接故意主要指其对结果即“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款所产生的“纵容”或“有意地放纵”的态度,而不是对“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采取漠不关心态度;
再次,不能因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目的就否认本罪中间接故意的存在,通说认为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但实际上“任何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着目的”有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要积极追求占有一定数额的集资款,行为人完全可能采取放任态度,能够非法占有多少集资款就非法占有多少,尤其是本罪共犯中的帮助犯或其它从犯对其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集资款完全可能采取间接故意态度。
(二)关于“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是本罪的主观目的。
国际上对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有多种学说,一是非法取得说,美国刑法认为,“诈骗犯罪就是怀着诈骗意图,以捏造虚假事实的方法,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二是永久剥夺他人某项财产说,英国刑法规定,“一个人若以永久剥夺他人某项财产为目的,通过诈骗不诚实地取得了该顶财产,就构成一项最高处罚为10年监禁的犯罪”;三是获得说,法国刑法典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欺骗、歪曲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法,使他人陷于错误之中,因而损害其财产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四是所有说,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行为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构成第三三九条第一项之诈欺取财罪”。四种学说对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表达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占有”。
本罪“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使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非法集资款”。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在民法上“占有与所有权,在意义上虽有类似之点,但二者之本质,则截然不同。盖所有权乃对于物为法律上之支配,而占有系事实上之支配力也。就一般言,占有人大抵均系物之所有人,而亦有不然者,物之承租人、物之借用人、以及窃贼强盗,虽亦有占有之资格,但非所有人也。”可见,在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仅仅是指行为人对物在事实上的非法管领状态。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实应为“非法所有”,即指行为人对其非法取得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就本罪而言,“非法所有”包括行为人取得和占有集资款的非法性,对实际取得集资款的实际控制性,对集资款的所有权的全面侵犯性,非法所有“数额较大”集资款的应受刑罚惩罚性。可见非法所有能完整地反映集资诈骗行为的犯罪意图,并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