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交通肇事民事责任追偿权的行使知识。
案情
2010年5月21日,周某聘用的司机王某驾驶周某的货车送货,王某在行驶过程中与谢某的车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的车子损坏,周某花了6000元才将其修复。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觉得王某开车太不小心了,导致自己冤枉花了6000元钱。于是他要求王某补偿自己3000元。
法律分析
聘用司机负主责的交通事故,车主可否行使追偿权?
在本案中如果仅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行政责任,来划分民事过错是错误的。雇主周某要求王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王某在驾驶过程有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因此本案不能仅凭王某负主要责任认定,要求其赔偿周某的损失。
律师观点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但是这种主要责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重大过失,所以周某不可以追偿王某。
相关知识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