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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8

  医疗事故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另一种是因前者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面,小编来了解下详情吧。

  1、是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

  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2、是造成严重后果

  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补充: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