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0242-4912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抢劫罪> 正文

抢劫罪的行为结构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4

  抢劫罪的行为结构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2)胁迫方法

  胁迫内容: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胁迫方式:语言或者动作、手势。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2、目的行为: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2)迫使被害人交付(处分)财物;

  (3)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被害人没有注意财物时取走其财物;

  (4)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该财物。

   3、因果关系: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例如,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例如,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的,只成立抢劫未遂。

  再如,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又如,为取得财物殴打被害人,趁被害人外出就医而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