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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4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死刑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1、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怎样处理?

  (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死刑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