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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2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爆炸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使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

  (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