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1、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执行机关: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3、义务和权利。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4、劳动待遇: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5、期满解除:根据《刑法》第40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6、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