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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男子怒砍情敌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6

  16岁未婚妻和18岁的王某提出分手,王某前去谈判,发现未婚妻出轨,王某一怒之下持斧头将情敌砍成重伤,最后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16岁的未婚妻移情别恋提出分手,18岁的王某去谈判时却正巧看到“不该看”的一幕,加之求助准岳父反遭责骂,王某一怒之下持斧头将情敌砍成重伤。昨天上午,王某被控故意伤害罪在通州法院受审,法院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王某今年18岁,其未婚妻任某只有16岁。尽管年龄尚小,但两人已交往两年多,去年夏天还在东北老家摆了订婚宴。王某给了任家近6万元彩礼钱,就等着到法定年龄登记结婚。今年年初,二人一同来京打工。在一家服装城卖服装的任某认识了来店里买衣服的宋某,两人在聊天中发现是老乡,且彼此住得不远,此后几天,宋某每天都会到店里找任某聊天。

  5月20日,王某骑摩托车接任某回住处途中没油了,两人因此拌了几句嘴。王某抱怨任某不能与他共苦,一气之下独自离开,任某便打电话叫宋某来接她,并于当晚留宿在宋某家中。几天后,任某向未婚夫提出分手,称她另有了男友,并已同居。王某则称必须先退还彩礼钱才可正式分手。

  5月26日晚,王某找到宋某的住处找任某谈分手事宜,一进屋却看到任某和宋某正在发生性关系的尴尬场面。“我当时大脑一片空白”,王某说,宋某起床后拿刀捅他,他就跑回住处给任某父亲打电话诉苦,“他却骂了我一顿,我特别生气”。随后王某从租住处拿了把斧头返回宋某家里,“我本来想让女友立刻把钱退给我,带斧子是为了保护自己,因为宋某有刀。”王某在法庭上这样解释。但见到宋某后,王某持斧头冲上去就砍,之后跑回老家。

  7月22日,王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向警方投案。经鉴定,宋某胸部等处被砍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的家人赔偿了宋某7万元,宋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见到未婚妻与他人在一起,本来希望准岳父能管管女儿,没想到被责骂,于是冲动之下砍了人,属于激情犯罪,希望从轻处罚。法院认为,王某不能理智处理感情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的犯罪手段和严重后果,不宜对其减轻处罚。宣判后,王某对不停抹泪的母亲一再安慰,让她不要担心。

  本案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处罚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构成轻伤以上要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手持斧头将宋某砍伤,经鉴定重伤二级,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在法庭中说,宋某起床后拿刀捅他,他就跑回住处给任某父亲打电话诉苦,“他却骂了我一顿,我特别生气”。随后王某从租住处拿了把斧头返回宋某家里,“我本来想让女友立刻把钱退给我,带斧子是为了保护自己,因为宋某有刀。王某拿斧头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是宋某起床拿刀捅他时,他拿斧头保护自己构成正当防卫。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存在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是在父母劝说下自动投案,构成自首情节;二是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深思王某这一悲剧发生的原因,一是王某没有理智处理感情纠纷。二是社会大坏境影响,现在受西方开放思想影响,人们的道德思想下降,感情随便,感情危机频发。三是法律漏洞,在我国恋爱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所以小王和小任在没真正结婚之前,小任不受约束轻易做出分手的决定。其次,宋某在这个案子虽是被害者也有责任,一是道德上要受到谴责,二是要借鉴韩国的法律,在韩国有一个罪名叫通奸罪,这一罪名对减少已婚男女,婚外情的行为将有巨大的震慑力,也会打压当下不良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