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结合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A与B经营海产品批发存在生意竞争,为让B和其合作,A用手机拍摄B店铺情况发给C。2015年4月24日C带路某等五人驾车到B店铺,带着口罩,殴打顾客、砸坏店内水产品、货架、电脑、电子秤等各种物品。经鉴定,顾客伤情构成轻微伤、损坏物品价值13005元。
案发后B报警,A等人被抓获归案。在这这起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A、C明显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归案后,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又因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顾客及B对涉事六人均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四个月;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缓刑两年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出了寻衅滋事罪的八个具体条款,对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
1、主观方面的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两罪故意的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意图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但是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要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此罪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自己藐视社会,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
2、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方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侵害的对象是很明确的,是特定的。
3、从两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下几种情况:(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唯一的表现形式,而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也可以是其他手段如打砸抢来破坏公共秩序等表现形式。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
本案中,A与B原本只是简单的生意竞争,A却心生邪念,以殴打顾客和故意毁坏竞争对手经营设施的非法手段打压对手,终于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来源:新浪微博 原标题:【以案释法】从一起案例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