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一直以来就是审查逮捕中很容易引起事实、证据、法律争议的案件,而且不捕率较高。强奸案件的逮捕证据标准、认定强奸犯罪的证据相互印证、社会经验法则和自由心证模式是由这些案件衍生出来的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强奸犯罪的逮捕证据标准
我国法律对逮捕证据标准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对应该证明到何种程度没有明确,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就可逮捕而不论证明程度呢,还是需要证实到可以认定是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程度。司法实践中往往本着保障人权、防止错案发生和捕诉衔接、能捕就能诉等观念,将逮捕的证据标准提高甚至等同于起诉、判决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一方面面临着高标准的逮捕证据要求,另一方面又要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易于陷入进退维谷的无奈境地。在强奸案中,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被害人陈述证据一对一,其他证据证明力微弱,但是有搜集其他有罪证据的可能性,或者有赖于对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精液做DNA鉴定,而鉴定往往需要三个月左右时间才能出结果。这种情况下的证据达不到目前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但如果不捕则可能会造成嫌疑人逃跑或者对被害人实施报复的结果,而逮捕的话又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由是产生两难局面。笔者认为,基于强奸案件取证难(实践中出现的被害人“产子证奸”、被害人遭强奸后为了让嫌疑人受制裁而“策划强奸”、侦查机关为抓获疑犯而容忍被害人再次被强奸等案例都从侧面说明这种情况)、侦查技术水平不高、犯罪嫌疑人辩解空间大、强奸犯罪发案率高等实际情况,有必要降低目前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逮捕的较高证据标准,以降低强奸案件的不批准逮捕率,更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强奸犯罪的逮捕证据标准可以确定为优势证据标准,即有罪证据比无罪证据占有优势,从主观认定的角度则应运用好案件承办人的主观裁量权,根据已有的证据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理性逻辑地合理相信嫌疑人犯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即可予以逮捕。当然这还需要一个前提支持,就是在继续侦查过程中,有能够收集犯罪证据的前景和可能,使之在起诉阶段能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据标准。
依据上述优势证据标准逮捕强奸犯罪嫌疑人后,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引导侦查,敦促侦查机关补充证实犯罪和提起公诉所需要的证据。在有关证据因为技术原因等无法搜集或证据发生变化而达不到起诉标准时,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不将案件移送起诉或撤销逮捕决定。该批捕案件不应被认为是错案。如黄某强奸案,该案批捕所依据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物证,被害人述称的黄某在按摩房隔壁房间打了她一巴掌并威胁她继续按摩、其哭着说“你不要这样啊”并大声叫“阿姨”“师傅”等事实有证人证言的印证。被害人还述称强奸时其经血在被单上留下一大块血迹,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带有血迹的被单。案件承办人根据这些证据批准逮捕黄某。在继续侦查阶段作出鉴定结论证实被单上的血迹并非被害人所留,这一结论使得优势证据转变为证据不足,黄某没有被移送起诉。
(二)认定强奸犯罪的证据相互印证
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强奸犯罪时需要对证明案件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这包括纵向对照和横向对照,纵向对照是指对同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进行前后对比;横向对照则是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进行比较,观其是否存在不同之处。如果通过对照,发现证据之间的不一致情况,则要分析造成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究竟哪一个证据才是可靠的,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有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开始指证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来又改变指控,这就从纵向上破坏了被害人陈述的相互印证,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有的强奸案中两个证据之间证实的情况并不相同,一个证据由于缺少相关证据的印证或者被其他证据证伪而证明力薄弱甚至遭到否定。如冯某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冯某在强奸过程中将舌头伸入其口中,她狠狠地咬了一口。但检验笔录反映冯某的舌头并未有可疑痕迹,这很大程度削弱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反之,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则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如被害人述称强奸过程中挣扎呼救,而在隔壁的两名证人则证实听到被害人的呼救和挣扎时发出的声音,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大大加强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如果鉴定结论能够证实被害人和嫌疑人发生过性行为,则可以认定强奸事实。
相互印证作为一种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运用空间,但也存在一些较明显的弊端。相互印证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依赖较多,甚至实行“口供本位主义”,以嫌疑人的口供为中心进行印证分析。很多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不供认犯罪事实,而且其他证实犯罪的证据数量也偏少。如果过分强调相互印证,有可能使办案人员过分谨慎,以无法相互印证为由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断,则一些本可以认定的强奸案件往往认定不了。相互印证往往要求案件拥有较多数量的证据,而强奸案件由于犯罪行为的私密性、侦查技术不高等原因,证据较难搜集,过分依赖相互印证有可能无法有效追究犯罪。
(三)认定强奸犯罪的社会经验法则
社会法学认为,在法律的运用中要改变概念式和教条式的方法,而将眼光更多地投向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更多的考量社会因素。具体到办案方面,司法人员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的标准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的社会“常理、常情、常识”。强奸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多元化的心理状态,更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其中蕴涵的社会因素,这需要办案人员本身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社会知识,敏锐判断案件中违背社会生活常规常理的问题,从而得出有益于厘清事实的结论,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总体判断。如程某强奸案中,程某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一个废弃不用的锅炉房,需从两米高的围墙跳进去。围墙外是一条即使是晚上也人来人往的繁华大道,程某不可能威逼被害人跳墙进去。
依据经验法则可作出被害人是主动跳墙进入锅炉房,难以认定强奸事实的结论。冯某强奸案,被害人年仅17岁,刚出来打工,性格内向,胆子较小,不善言辞,并且没有男友,其和冯某并不相识,在冯某的强求下一起吃饭和去旅馆,而冯某则辩称被害人是自愿和他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并在事后说怕怀孕而索要2000元钱。依据社会经验和社会常识应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判断。在梁某强奸案中,梁某供称被害人是其女友,两人见面约二三十次,但他在第一次供述时没能说出被害人的全名,这之中存在不符社会常识的不合理之处。有的强奸案中,被害人患有精神性疾病而丧失性保护能力。这需要办案人员询问、观察被害人,向被害人的亲友、邻居等了解被害人平时的言行举止是否异常等,运用社会知识来判断嫌疑人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知道其为精神病患者。有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案发时来了月经,这一般可以推测出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不情愿心理。有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和嫌疑人素昧平生,不存在个人恩怨,一般可以排除虚假报案和诬告陷害的可能。对于判断嫌疑人是否知道被害人年满14周岁,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嫌疑人是否是求奸行为等影响定罪的关键事实,都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社会常识。
(四)认定强奸犯罪的自由心证模式
自由心证作为一种证明模式越来越受到我国司法界的关注,并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多的应用。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原则,但是对司法人员判断证据并没有施加任何认识上的限制,而是注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是符合证据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的。证据裁判主义也要求由司法人员运用一个正常理智的人所应具备的经验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要防止自由心证失去控制和恣意妄为。强奸案件中较为普遍的情况是证据数量不多,符合相互印证所要求的证明程度的情形较少,因而自由心证模式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很多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此时其他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办案人员往往要从为数不多的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来分析判断。办案人员不应受到传统的“凡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观念的影响,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认罪才算大功告成,而应该按照一个正常理智的人所具有的理性和良知来审视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不规定判断证据的方式方法,自由心证只要求办案人员在理性和逻辑的框架内达致内心确信,即可作出相应的结论。如赵某强奸案,赵辩称是嫖娼行为,但是物证证实的被害人的衣服、皮带等的损坏部位及程度和被害人陈述的强奸情况吻合;鉴定结论证实的被害人、嫌疑人的身体损伤特征与程度和被害人陈述的情节相符,赵对此则无合理解释。办案人员通过审查判断形成内心确信,认定强奸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