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奸犯罪的不法分子,我们要提高强奸案件的逮捕率,那么在强奸案件中,应该怎样提高强奸案件证据质量呢?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解答。
(一)及时全面收集和认真审查反映案情的有关证据
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时效性和全面性,防止有些证据不能有效提取而影响对犯罪的认定。在强奸案件中,有些证据稍纵即逝,如果延误时机没有搜集,就可能影响案件的诉讼进程。对强奸案件被害人的衣物、床单上的痕迹要及时检验,被害人案发后立即报案的要及时对被害人阴道分泌物进行检验。如果被害人受伤的,应及时作出法医鉴定,写明其伤势特征并分析其原因,作出较为详细的结论。强奸案中还要重视检验衣物的完整性,对被害人被扯烂的衣裤等物证要及时进行照相以固定证据。在梁某强奸案中,被害人身上的衣裤被扯烂,但是没有及时对此进行照相固证。后衣裤送去法医检验时由于剪取材料送检破坏了其原状,导致该案证实嫌疑人采取暴力手段的证据不足。对年老、重伤、重病和流动人员的言辞证据应及时收集,防止这些言辞证据因证人亡故或时地变迁而变化或者流失。潘某强奸案中,呈捕案卷中没有证人证言,案件承办人要求提供证人证言时,这些证人已离开暂住地无法找到,其电话也已停用,致使证人证言无法提取。对已经收集的证据特别是物证要妥善保管,防止证据丢失而影响事实认定。李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在报案时提供了沾有嫌疑人精液的卫生纸团,但该纸团被办案人员不慎丢失,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出。
及时全面搜集证据不仅包括搜集有罪证据,还包括搜集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抱着有罪推定的思想,首先形成的印象是犯罪嫌疑人是有罪之人,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工作重点放在寻找、搜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材料上,审查逮捕时则侧重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在某案例中,被害人述称在强奸过程中胸罩被撕烂,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发现了胸罩,但它是完好无损的。侦查人员于是没有对其进行拍照取证,转而去搜集其他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在办理强奸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判断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和有利于嫌疑人的证言(如证实嫌疑人案发时不在现场)的真实性。搜集物证时不仅对受损衣物要及时拍照固定证据,对衣物完整的也要如实反映。对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也要甄别真伪。被害人因为心里紧张、案发时光线不好等原因可能辨认错误,不能光凭被害人的辨认而认定疑犯,继而实行有罪推定。对嫌疑人供认犯罪的要审查供述的合法性,否定通过刑讯逼供等不法手段获得的供述的证据能力。甚至对DNA鉴定这样看来不容置疑的证据也要认真审查,司法实践中就发生过因作为DNA鉴定依据的血液样本被掉包而错误认定强奸犯罪嫌疑人的案例。
(二)重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
司法实践中有重言辞证据、轻实物证据的传统思维。言辞证据具有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等特点。言辞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从最初感知案件事实到最后复述出来成为证据,其间经历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这个过程必定会受到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犯罪嫌疑人由于自身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作虚假供述,证人也可能因为品质瑕疵而提供虚假证言。在对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偏重偏轻的情况下,一旦言辞证据发生变化而又没有实物证据的印证,就会使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如钟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开始时指证钟的强奸事实,在一个月后又述称是自愿和钟发生性关系,而且没有书证和物证等可以较有力地证实犯罪,钟因证据不足而不捕。实物证据相对于言辞证据而言更为客观稳定,实物证据一般不会随着人的主观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可长期保持原有形态,而且一般难以伪造。在强奸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的隐秘性,言辞证据具有其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大多不供认犯罪,证人证言绝大部分都是间接证据,大多证明力不强,如果主要依靠言辞证据来定案具有较大困难或不稳定性,因此实物证据在强奸案件中有异乎寻常的作用。被害人和嫌疑人身上的伤痕、衣服和床单上的痕迹、遗留下来的分泌物和血迹等实物证据都能较有力地证实犯罪。但物证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无法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物证当中储存的信息量一般也没有言辞证据丰富,案件承办人要把物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加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力度
在审查逮捕阶段,对复杂疑难的强奸案件可以指派专人提前介入,进行提前阅卷和参与勘查、审讯和讨论,提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方向,对取证、补证、固证等问题提出意见。对不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如果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提出应该搜集证据的种类和侦查方向。对已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从起诉的角度认为还需补充证据的,则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收集调取证据意见书》。强奸案中要特别注意引导侦查机关搜集好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遗留的痕迹、分泌物等物证和相关的鉴定结论。强奸嫌疑人一般较少供述犯罪,因此要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审讯的技巧和力度。对供述犯罪的要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案情的细节进行纵深性补充讯问,防止嫌疑人翻供而使供述缺乏相应的细节印证而难被采信。对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还应采取视听资料加以固定。现场遗留的痕迹、分泌物具有易逝性特征,要引导侦查机关迅速及时地提取,并采取照相等手段加以固定。要求侦查机关及时作出相关鉴定,为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提供依据。对于基本构成犯罪而逮捕的强奸案件应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说明补充侦查和收集证据的情况,并采取跟进措施保证补充取证的效果,难以补充证据的要及时撤销批捕决定。
(四)建立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经常性的磋商联系机制
强奸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我国的刑法理论还不完善,对这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法律也没有作出详尽和操作性强的规定。办案时侦查机关从侦查的角度收集和审查证据,检察机关则更多站在诉讼的角度,两者分歧在所难免。因此检警应经常采取联席会议、专题讲座、发不捕案件情况通报等形式加强强奸案件证据标准、证据认定、证据运用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磋商交流,减少分歧,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