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0242-4912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强奸罪> 正文

强奸罪的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3

  所有的案件无论大小轻重都是有辩护词的,强奸罪也是不例外的,强奸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呢?是不是与其他的犯罪辩护词有所区别呢?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你详细介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之亲属郭××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调查和分析,本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李××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李××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李××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李××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李××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李××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李××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李××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李××的供述相一致的。李××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李××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 ××月××日××时郭作的案,这也就是说,李××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李××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李××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李××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李××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李××是在××年××月××日××郭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李××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李××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李××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李××在××月××日××时郭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李××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李××在××时郭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李××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李××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