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辽宁省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全省法院从2007年新收一审毒品案件的656件增至2015年的4900件,年均增长28.5%。为加大打击毒品犯罪,辽宁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方针,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在统一证据要求、统一裁判标准、统一协同作战上聚集发力,实现了打击毒品犯罪精准化,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为辽宁禁毒斗争作出重要贡献。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统一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由于毒品案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更加隐蔽,团伙化、分工化趋势明显,客观上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实现既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又正视毒品案件证据规格的特殊性,符合打击毒品犯罪的客观实际,是摆在辽宁高院刑事法官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2014年7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充分调研论证,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印发全省公检法机关。《规定》共3部分35条,从被告人身份的确认,自首立功的认定,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的采信,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等各方面,对办理毒品案件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要求。《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更规范地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更有力地保障人权,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格提供了基础材料。
同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会签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格》,加强案件证据基础工作。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研究了采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采信程序和标准。
自《规定》施行以来,在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中,毒品案件的改发率由18%逐步降至7.14%,低于同期全部无期徒刑以上案件改发率12.85个百分点,毒品犯罪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2014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辽宁高院介绍了经验,在全国法院引起积极反响。
二、统一裁判标准和量刑尺度
近几年,毒品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不断出现,疑难问题多,法律适用意见分歧大。
为统一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辽宁高院先后制定下发《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数量标准参考意见》《关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标准的参考意见》等多部规范性文件。
针对量刑规范化只规范了毒品犯罪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对判处无期、死缓、死刑没有明确的数量和情节标准的实际,2015年7月,辽宁高院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关于规范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指导意见》,在数量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的不同性质和被告人具有的不同量刑情节,设定有一定层次、幅度的量刑标准,以体现毒品犯罪数量与情节并重的量刑原则,做到准确适用刑罚,并与省检察院会签印发全省法院、检察院参照执行,对进一步规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期、死缓、死刑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无期徒刑的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6月,辽宁高院刑三庭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一个集体,被国家禁毒委评为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
三、统一协同作战和综合治理
1、建立毒品犯罪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
对公安部目标案件或其他特别重大疑难案件,下级法院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对审判中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的,辽宁高院向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发函,由庭长、主管庭长带队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相关人员面对面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共识。省高院、沈阳中院、大连中院等建立普遍性联系机制,以公检法联席会议为平台,沟通协调侦查、检察、审判环节需要解决的问题。抚顺中院与市检察院会签了《庭前会议实施意见》,通过庭前会议制度有效解决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2、建立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
辽宁高院每年都选派业务骨干到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进行业务交流,对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阐述法院意见,对于提高侦查、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起到促进作用。省高院还积极参与禁毒情报信息系统建设,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各政法部门会签了《辽宁省禁毒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禁毒情报交流机制》,全面提高涉毒情报信息的收集能力、整理能力、研判能力和使用能力等“四个能力”。
3、建立经常性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全省法院以新闻发布会、庭审互联网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为主要载体,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毒品及毒品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在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省高院和抚顺、锦州、营口等中院纷纷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公开开庭、集中宣判等形式,通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发布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浩大声势。
原标题:辽宁:“精准打击”毒品犯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