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下面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案例一:庄少鑫、王树强、王树春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王树强、王树春与王树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系兄弟关系。2011年2月,王树强提议到广东省购买毒品运回辽宁省大石桥市进行贩卖,王树春、王树利同意,三人商定共同出资贩卖毒品后按出资比例分得利润。王树强与广东省的毒品上家被告人庄少鑫联系购买毒品之后,通过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汇款,庄少鑫收到毒资后,将其买入的冰毒通过长途客车托运至河南省郑州市、西平县等地,王树强指使王树春等驾车到上述地点取回毒品进行贩卖。同年2月至4月间,王树强、王树春采用上述方式向庄少鑫购买甲基苯丙胺5次,共计18千克,分别贩卖给刘凤文、任成刚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少鑫、王树强、王树春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庄少鑫、王树强、王树春贩卖、运输毒品约18千克,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庄少鑫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王树强、王树春均有犯罪前科。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庄少鑫、王树强、王树春判处并核准死刑。罪犯庄少鑫、王树强、王树春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盛武君运输毒品案
2013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盛武君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从广东省广州市乘坐长途客车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到达辽宁省大连市,下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盛武君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5997.6克,后又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789号5-12盛的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4.9克、电子秤、塑料勺及塑封袋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武君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盛武君运输甲基苯丙胺5997.6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盛武君判处并核准死刑。罪犯盛武君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郑松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郑松伙同他人多次从四川省南充市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至辽宁省抚顺市贩卖给苏咸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其中卖给苏咸东甲基苯丙胺共计380克。2013年4月中旬,被告人郑松在南充市购买甲基苯丙胺约2000克,雇佣车建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至沈阳市欲贩卖。同月21日,车建松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85.70克。
法院认为,被告郑松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30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郑松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松判处并核准死刑。罪犯郑松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四:蔡婷贩卖毒品案
2013年5月5日20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王丽丽家中,王丽丽为吸食以人民币500元向被告人蔡婷购买了1克多甲基苯丙胺。2013年5月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王丽丽家中查获剩余的0.33克甲基苯丙胺,在蔡婷家中查获9.06克甲基苯丙胺,并扣押了电子秤等物品。经鉴定,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婷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因此,公安机关在蔡婷家中扣押的9.06克甲基苯丙胺应计入贩卖数量。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蔡婷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五:马庆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2年6月26日夜晚至27日凌晨,被告人马庆阳两次吸食毒品,致使吸食过量,精神恍惚。27日晚19点左右,在八里堡蔬菜批发市场外,马庆阳遇见其舅母卢亚玲,马庆阳持刀捅刺卢亚玲数刀(重伤),后又将其姨姚秀华肩膀刺伤(轻微伤),随后持刀追赶姚秀华未果。马庆阳持刀威胁郭跃起驾车将其拉到凌源市鑫泰小区内,并将郭跃起上肢刺伤(轻微伤)。尔后马庆阳又向路过的小区内居民王宏连连捅数刀(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庆阳吸食毒品过量后,使用凶器在公共场所无端伤害他人,致二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庆阳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