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残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情回放:
2014年11月末的一天,刚仔与朋友到外游玩,晚上到某市区郊外一处赌场参与赌博。后因为输光了钱,便向赌场里放款人借钱。而现年30岁的阿发便是该赌场的放款人之一,他还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处罚,才刑满释放几个月。
当天晚上,阿发及老周、小梁等人(均另案处理)借款给参赌的被害人刚仔,因刚仔当晚无力偿还,阿发、老周、小梁等人将刚仔从赌场带至一家酒店内逼讨赌债。因担心刚仔会吵闹吸引他人注意,随后,阿发、小梁又与小赫(另案处理)等人将刚仔带至市某区山上继续逼讨欠款。其间,阿发与小赫、小梁等人为逼迫刚仔偿还赌债,持木棍、拳脚殴打刚仔致其受伤。
当天深夜,老周接阿发的电话后赶至山上现场,与同伙继续逼讨赌债。在拿到刚仔随身携带的人民币7000元现金后,他们让被害人刚仔写下欠条。次日凌晨,在刚仔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000元取出用于偿还部分赌债后,阿发与老周等人才让刚仔离开。
经鉴定,刚仔外伤致肠管全层破裂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并经手术治疗,所受损伤系重伤二级,致残等级为八级伤残。而小赫通过中间人转付给刚仔医药费人民币1万元。2015年7月,阿发被省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阿发辩称其仅是在案发现场,但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阿发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阿发的同案犯小赫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阿发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阿发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法院认为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且同案犯小赫的供述和被害人刚仔的陈述可相互印证,案发当晚,阿发曾和小赫一起殴打被害人刚仔,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
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说,人身自由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非法拘禁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使被害人丧失行动自由等都是违法的。为了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阿发等人为索取被害人所欠之债,将被害人带至酒店、山上等处,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阿发等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在将被害人拘禁在山上期间,阿发等人持木棍、拳脚殴打被害人,致其八级伤残,根据刑法规定,在实行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重罪处罚,即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综合全案情节,法院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