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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追逐致人坠坑死亡获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8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因为一点小事而引发斗殴甚至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在这里奉劝各位,凡是多礼让,避免争执事态的恶化。

    

    案情回放:


  2015年7月14日凌晨,22岁的张某与林某等人在某街道某烧烤摊内吃烧烤时,因看不惯马路对面聚集的黄某等人,便上前持械殴打黄某等六人,并打砸了黄某等人的四部助力车。黄某等人被打后四散而逃。张某遂又驾驶助力车载着林某高速追逐并紧逼黄某驾驶的载有彭某、钟某的助力车,从某卫生院处持续追至某海港城附近,致后者坠入该海港城在建酒店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的施工工地土坑,造成彭某当场死亡、黄某及钟某受伤、车辆全损的严重后果。之后,张某等人又驾车返回原地聚集,并持械殴打闻讯而来的刘某等人,砸坏现场助力车一部。事后,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被害人彭某体表损伤交通事故可形成,颈胸部受压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被害人黄某等五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价格认证机构鉴定,被损毁的助力车损失共计2000多元。

  彭某父母在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认为,其子彭某被张某等人无故持械殴打后驱车逃避,但张某等人仍驾车高速紧逼致使彭某坠入土坑死亡,应负赔偿责任。市某建设公司作为该土坑的施工单位,未在现场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和防护措施,对于彭某的死亡,也负有赔偿义务,故要求张某和某建设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6万元。


    法院判决:


  近日,法院对该起因恶意追逐致人坠坑死亡引发的故意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后又驾车高速追逐、紧逼他人车辆,致彭某坠坑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的随意殴打、恶意追逐行为致被害人彭某坠坑死亡,致使彭某父母遭受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他人损害。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某建设公司在非机动车道上挖坑,本应在坑洞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过往的车辆和行人;或将施工道路封闭,防止行人和车辆进入;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行人或车辆跌入坑洞。但实际上在坑洞所在的非机动车道内却无任何防护措施。故福建某建设公司对彭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彭某父母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经核定共计28.5万多元。结合该案具体情况,由张某等施加伤害者承担60%赔偿责任,市某建设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决张某赔偿彭某父母经济损失17.1万元,福建某建设公司赔偿彭某父母经济损失1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