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情回放:
2012年11月初,被告人林某以承租某工业控股集团下属的某阀门厂厂房开发“江西之窗”旅游项目为由,邀朋友陈某合作开发。陈某遂邀请朋友唐某和杜某参与。林某向三人谎称,“江西之窗”旅游项目原是平海集团与某工业控股集团之间的项目,现平海集团已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自己。三被害人信以为真,在随林某考察该阀门厂厂房后,决定投资“江西之窗”旅游项目。林某见三被害人愿意合作开发,就谎称要支付平海集团之前为租厂房花费的200万元,并提出自己出资100万元,三被害人出资100万元。2012年11月12日,三被害人向林某支付100万元投资款。林某收款后,当日将该款偿还前期所借的欠款。后唐某代表陈某、杜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林某自述“江西之窗”项目是由平海公司转让其所有,唐某方认可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由林某负责;双方各出资50%,前期投资200万元用于租用厂房;林某应在2013年3月15日前与某工业控股集团签订合同,如未履行到位,唐某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按月息两分计付利息。协议签订后,林某未能在2013年3月15日前与某工业控股集团签订租赁某阀门厂厂房的合同,三被害人即向林某索要100万元投资款,但林某一直推脱。同年4月,林某因无法承受三被害人催债的压力,逃离了其所在城市。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作开发项目,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