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欲介绍案件捞取好处未果,竟然想到假冒律师伪造传票欺骗当事人钱财。
案情回放:
手持假传票赴高院开庭遇阻
2015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在某市高院的安检楼里,一名当事人手持的传票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
原来,其持有的开庭传票上所盖的某市高院院印不仅比正常的小,颜色还异常鲜艳。持有该传票的徐某马上被工作人员控制。经过询问,徐某坚称传票为其律师所给,并详细报出了律师的姓名、所在律所以及联系方式,还打开手机给工作人员展示所收到的开庭信息。然而,该信息的来源竟然是一个“131”开头的手机号码,并非某市法院系统12368短信平台的格式。所谓律师的电话也无法拨通。为慎重起见,工作人员马上联系传票所标明的庭室进行核实,并向传票所列明的法官进行核实,结果发现没有徐某的案件审理信息,最终确认该传票为伪造。
徐某得知后傻眼了,不仅自己想通过诉讼争取权益的事情没有了着落,又白白被骗了几万元的“律师费”。由于该事件涉嫌刑事犯罪,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徐某马上到派出所报案。
真律师不来,假律师登场
徐某之所以会被骗,还要从2015年6月说起。
当时,徐某与他人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均败诉。徐某的朋友陈某在交谈中听到后,即向徐某表示该案可以向其认识的黄律师咨询是否存在转机,意欲从中牟利。陈某向徐某索要了相关判决书的文号提供给黄律师进行咨询。约一小时后黄律师反馈称该案中的一份合同日期有问题,可以做做文章,并告知徐某可以通过提起再审诉讼“扳”回来。
徐某得知该反馈意见后要求约黄律师面谈。然而至同月中旬,陈某的丈夫尤某在得知陈某先后两次均未能约出黄律师与徐某面谈的情况下,两人商议由尤某推荐安排刘某冒充黄律师与徐某见面。期间,陈某夫妇还指导刘某具体如何应对。
在陈某的安排下,刘某冒充黄律师多次与徐某面谈,并先后以“鉴定费”“交通费”“疏通送礼”“律师费”等名义骗取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6.66万元的现金和购物卡,言明其中1万元购物卡为送给高院法官“通路子”的费用。为取得徐某的信任,陈某还先后伪造两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交给徐某予以隐瞒事实真相。直到当日徐某持上述传票开庭,整个事情才东窗事发。
2015年11月,徐某找到陈某后讨要回全部钱款。
法院审判:
在案件调查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徐某手持的“传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份“传票”上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印章为彩色打印机打印形成。在这份伪造的传票上,案号、案由、开庭地址、传唤事由等一应俱全,甚至明确标注了在高院工作的法官及书记员姓名。
在经过3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当庭作出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尤某、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6.66万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查,陈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尤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此外,陈某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还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害了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名誉,严重损害司法机关权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尤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