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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9

  导读: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论上多将本条规定称之为事后抢劫,又称转化型抢劫。


  案情回放:


  被告人陈某、李某、张某盗窃他人财物,被群众发现并打算将三被告人扭送公安机关。三被告人商议采取暴力方式冲出去。结果三被告人逃离时,被告人李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周某的头部并持刀威胁,而其他两被告人均未采取暴力自身翻墙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请问这种情况下,三被告人均定抢劫还是李某定抢劫、其余两被告人定盗窃?


  案情剖析:


  本案三被告人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第一, 陈某、李某、张某三人对后续的暴力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前提。本案中,三被告人有后续暴力行为的共同预谋。因此,即使在具体的逃跑过程中,部分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预谋的暴力行为,也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第二,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并没有超出三人共同故意的范围。据此,三被告人均因对后续暴力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