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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多次抢劫 屡教不改被判重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9

  导读:“法律已经给过你一次机会,但你没有珍惜,一错再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情回放:


  郭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应安分守纪,接受改造的他却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连续抢劫。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6月13日、22日,被告人郭某分别两次在火车站以送旅客至安化为由将他人骗上车,当车行至某县境内后,以自己系吸毒人员相威胁,两次实施抢劫,共计抢得他人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1632元。随后,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无悔罪表现,实施抢劫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应予以严惩,故依法对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依法对郭某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非法营运的中短途“黑车”不在少数。“黑车”司机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也没有领取营运牌证,给乘客的人身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一直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审判实践证明,利用“黑车”做幌子,从事抢劫等违法行为的也屡见不鲜。在此提醒大家,尤其是单独出行的女性,一定要坚持乘坐正规车辆,不要贪图便宜坐“黑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