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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从重处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4

  导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条第三款还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案情回放:


  被告人招某从1991年5月开始吸毒。同年五六月间的一天晚上,招某在吸食含有毒品海洛因的香烟时,问在场的陈某(男,17岁,无业)吸不吸,并说:“吸白粉好过瘾,吸后飘飘然,你试一下。”随即将自己正吸着的香烟给陈某吸,导致后来陈某吸毒7次。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招某到沈某(男,17岁,退学在家)处,拿出含有海洛因的香烟来吸,沈某问是什么东西,招某说“是白粉,吸完后很舒服的,你们试一下就知道了。”于是,沈某及在场的杜某(男,16岁,初中学生)先后接过招某的香烟来吸。后来,沈某、杜某还吸食两次海洛因。同月的一天晚上,招某、陈某及冼某(男,17岁,某市区供电局工人)在何某(男,19岁,无业)家过夜时,招某又拿出含有海洛因的香烟来吸,并问冼某吸不吸,冼某说吸,招某即将香烟递给冼某吸。后来,冼某又吸食海洛因4次。陈某、沈某、杜某、冼某在招某的引诱、教唆下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罚款2000元。


  法院审判:

  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招某引诱、教唆4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于1992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以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招某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招某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法理评析:


  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一种新罪名。鉴于在吸毒者中有一部分人是由于受到他人引诱、教唆而染上毒瘾的,成瘾后难以自拔,这种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危害很大。特别是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危害更大。要禁绝吸毒,必须对这种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此,《决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条第三款还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是指向他人宣扬吸毒的好处,诱使他人吸毒的行为;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是指向他人传授吸毒方法,鼓励或怂恿他人吸毒的行为。《决定》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如果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可将该几种行为并列作为一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