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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与抢劫罪的界限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0

  导读:"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李某的女友周某与被害人易某、黄某、杨某在黄某家打麻将,周某就将自己的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放在麻将桌的小抽屉中,打完麻将后,周某离开后发现手机未拿,便返回寻找,但未找到,周某便找到易某、黄某、杨某,但三人均说未拿。周某便将此事告诉自己的男朋友李某,李某便要易某、黄某、杨某各赔人民币500元,黄某、易某均认为自己没拿周某的手机,不同意赔钱。李某便又到杨某家,要杨某的丈夫朱某到黄某家讲清楚,途中李某到其兄家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杀猪刀。到黄某家后,被告人李某持刀威胁黄某、易某、朱某,要三人各拿500元给他,黄某、易某被迫分别拿了人民币150元和100元给李某。几日后,被告人李某又到杨某家,要杨某拿钱,其丈夫朱某将人民币200元送到李某家,被告人李某当时表示:如找到手机,便将钱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将450元拿给了女友周某。5月,当被告人李某找到易某要剩余的钱时,易某不愿再给钱,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李某用刀将易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易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李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当场持刀威胁三被害人,当场取得钱财,后在其中一被害人易某不愿再拿钱时,持刀砍伤了易某,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取得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私力救济过当,不构成犯罪。理由:被告人李某的女朋友周某丢失手机,在场人只有本案的被害人黄某、易某、杨某,为保护女朋友的合法权益,被告人采取了自助行为要求在场人赔偿损失,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才有威胁和暴力行为,并且被告人李某当时表示:如找到手机,便将钱退还给被害人。最后得到的钱,被告人是交给丢失手机的女朋友周某,自己并未得利。故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犯罪。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当场取得财物。

  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女朋友周某购买手机只花900元,但他向三被害人索要1500元,其索要的财物超出私力救济的范围。当场被害人提出自己并未拿手机,不同意赔钱,而被告人李某在不能确定女朋友的手机被谁拿走的情况下,强行要求三被害人共同拿钱,故其私力救济的对象不当。因此,上述事实说明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上,被告人李某持刀威胁三被害人,使三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交出钱。在被害人易某不愿再拿钱时,持刀砍伤易某,侵犯到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超出私力救济的程度。

  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非“私力救济”,而是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