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喻小良经常伙同他人在公共汽车上行窃。2003年8月的一天上午,喻小良伙同他人在城乡的班车上,当对一乘客行窃时,被当时也乘坐该车的公安民警王某(当时着便装)发现,王某用腿将喻小良的手挡住。喻小良认为王某管闲事,即抓着王某的衣领,对王某的嘴部打一拳,王某抓着喻小良的衣领并证明自己是派出所的民警,喻小良便挣脱下了车,逃走前并对王某进行了威胁。
意见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喻小良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喻小良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喻小良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并制止时,即采用暴力殴打他人,且得知王某是警察时抗拒抓捕又以暴力相威胁,应以抢劫罪对喻小良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喻小良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喻小良在实施盗窃时被王某发现并制止,喻小良仅对王某嘴部打一拳,后在王某要求司机把车开到派出所时,再未使用暴力,喻小良在盗窃未遂状态下,使用暴力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不能视为转化为抢劫罪,可以作为一种情节从重处罚。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盗窃罪转化抢劫罪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是为了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喻小良在公共汽车上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受到制止,便恼羞成怒,对制止者进行殴打,在得知制止者为公安警察时便想逃脱,警察抓着其衣领并让司机把车开到派出所,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抓捕行为,喻小良挣脱王某下车虽未再施暴力,但却对王某实施了威胁,称:你敢下车。这完全符合盗窃转抢劫的客观构成要件,且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汽车上,社会危害性是极大,产生的副面影响也很大,应当予以抢劫定罪。致于喻小良此次盗窃属于未遂状态,是否影响对其抢劫罪的认定。笔者认为,并不影响。从《刑法》条文看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里所指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应理解为广义上的盗窃、诈骗、抢夺,就是指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而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只有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实施转化的行为才能转化,这种狭义的理解不符合立法宗旨。所以对喻小良的这种行为应以抢劫罪认定,不应以盗窃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