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2013年8月向刘某出售了400颗麻果(含有甲基苯丙胺成成份,俗称冰毒),第二天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被移送审查起诉,被退查两次,于2014年4月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2014年7月8日、2014年12月2日两次开庭,中间对毒品重新鉴定程序,2015年1月16日以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1.84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办案过程:
2013年9月2日,张某亲属委托山河所刘国斌律师后,在我们阅卷后,开庭前,我们根据阅卷情况,向法院提出了《通知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申请书》并详细说明了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本案中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中缺乏毒品称重记录,2、证据中毒品重量是在做毒品鉴定时记录的,那么不符合规定中,要求两个侦查人员在场、查获毒品当天当场称重的规定、毒品称重需要当场照相及当场告知嫌疑人签字确认的规定,3、鉴定书与扣押决定书两者对毒品计量单位、计量数量不一致,4、鉴定书所根据的《联合国推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检验方法》具体是如何取样、有何标准、鉴定规范如何规定也需要向鉴定人进一步询问等问题及理由提出申请,并和审理法官多次进行了沟通,法官同意我们的意见,在2014年7月8日开庭时,通知了两位侦查人员和两位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对于称重记录,公诉机关补充了证据,根据询问情况,我们根据鉴定人员带去法庭的《联合国推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检验方法》(网上查询不到该标准)当场发现,该规范有具体的取样标准,比如10颗以下的麻果,需要100%取样鉴定,在100颗以下,需要做到30%取样。。。等等,但在我们案件中,鉴定人员对于查获的339颗麻果只按颜色各取样了一颗,这无疑是严重违反该鉴定标准的,所以我们当时就要求重新对毒品进行鉴定,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同意了我们重新鉴定的要求,于是,我们又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在法院委托另一家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做出鉴定后,鉴定意见与第一次鉴定意见一致,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12月2日第二次开庭,公诉人提出了10年到11年的量刑建议
审判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办案总结:
在这件贩卖毒品案件中,我们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做到了两个在刑事案件中非常罕见的事情,一是申请到了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二是推翻了第一次的鉴定,申请到了对毒品重新鉴定,第一次的鉴定单位是中国优秀的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我们是第一次推翻他们鉴定的律师,这个案子的结果也很好,按湖北省量刑指导意见,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起点刑是七到八年,然后每增加五克,是增加刑期一年,按本案被告贩卖毒品数量31.84克,应该是量刑是12—13年,本案公诉人建议量刑10—11年,法院判决10年,是因为我们在前面的工作中,找到了办案单位在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瑕疵并以此开展辩护工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