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0242-4912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死刑辩护> 正文

关于死刑的执行有哪些问题要注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4

  死刑命令签发后,还有没有停止执行的可能性?执行死刑是不是只能枪决?对死刑犯游街示众合法吗?

   1、死刑命令签发后,还有没有停止执行的可能性?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执行死刑是不是只能枪决?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3、对死刑犯游街示众合法吗?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受旧习惯的影响,为制造声势,增强法律的威慑效果,将死刑犯插上写有姓名和罪状的标签,拉到繁华地区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对罪犯人格的侮辱,违反法律关于执行死刑不应示众的规定。而且,这样做容易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曾多次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对死刑犯游街示众,以体现文明执法。